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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

  《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2日

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2026年省政府工作要点关于深化信用广东建设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广东实际,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快捷查询使用。依托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数据底座,在省政府服务自助机平台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同步推进信用查询服务进驻“粤省事”“粤商通”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指尖可及。通过建立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鼓励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开发特色信用查询小程序,并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增设“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多层级覆盖的信用查询服务网络,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

  (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通过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系统提升信用报告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应替尽替”原则,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覆盖所有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行政领域。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升级“专项信用报告服务专区”,优化数据可视化展示和智能分析功能,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

  (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各级失信信息认定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协同办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统一规则办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信用广东”平台实现修复结果每日更新和共享,相关部门及时获取更新修复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政府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鼓励各地在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下,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

  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

  (五)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进一步归集整合不动产、进出口、公积金、税务、水电气费缴纳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融资信用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各地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产业特色,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百千万工程”县域产业贷、绿美广东生态贷等创新产品。建立“政策+金融”精准匹配机制,通过“粤商通”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互通,实现惠企政策与信用贷款的智能推送。创新推广多元化增信工具,发挥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等政策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依法稳妥探索信用衍生工具应用。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六)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选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广州、惠州、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组织修订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新模式”条款或内容,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招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招标。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推进交易系统升级改造,为招投标主体使用“新模式”提供便利。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投标文件时明确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投标。

  (七)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等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明确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等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同时建立咨询和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和解决政策兑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八)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园区管理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园区管理方及入驻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精准画像,辅助园区实施常态化信用监管,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合作,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跨境信用服务体系。推动在横琴、前海、南沙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企业信用评级与报告互认试点,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探索合法合规的跨境信用信息共享,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查询、风险预警及融资等信用支持。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对守信主体提供通关、结汇、退税等便利措施,联合机构开展涉外信用培训,增强企业合规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信用合作,强化粤港澳信用交流。支持珠海开展港澳居民信用评价与跨境金融合作试点。

  (十)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支持广州、深圳率先深化应用试点,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加快构建体系完备、协同高效、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信用服务生态,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信用服务品牌。

  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十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进信用分级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依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设置抽查比例、频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十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流程与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强化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状况披露,提升信息透明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绩效考核、融资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应用,形成监管闭环。

  (十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行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严禁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全面、依法、规范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强化政府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在资金安排、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限制,持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透明度。

  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

  (十四)打造诚信商圈街区。通过入户宣传、线上推广、公益短片、诚信倡议等多形式,提升商家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结合地方实际,鼓励商圈运营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归集整合商户经营数据、消费者评价及监管信息等,实施信用评分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政府专项资金、发放专属消费券引导客流等,形成“诚信受益、守信有奖”的鲜明导向。

  (十五)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服务,将个人信用转化为切实便利,有效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升服务体验和效率。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重点民生消费信用体系。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广东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探索引进港澳社工服务规范。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在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推进“诚信店”评价,增强消费信任与跨业态协作。建立健全车辆、家电等二手商品交易标准与信用体系,促进信息透明与交易可信。加强平台经济信用建设,推动电商、共享经济等平台建立健全商户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平台内失信行为治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十七)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开展个人信用分试点,强化守信激励,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为守信者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

  (十八)完善信用平台及数据基础。迭代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适时修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配套归集规范,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激励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

  各地各部门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协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围绕信用助企惠民先行先试,在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探索新路径、新方法。加强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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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邮政管理厅(局、委),各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是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以点带面,以促进行业高效能治理为目标,以推动信用与行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为重点,着力健全信用制度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管控、精准施策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相适应的行业信用体系更加健全,信用在加强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广泛应用,支撑交通运输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各领域信用建设。深化区域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建设,加强跨地区、跨领域信用信息共享、评价互认、奖惩协同和修复联动。健全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从业企业完善合规经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管理。 

  (二)规范行业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统一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规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将质量信誉考核、诚信考核、风险隐患排查等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推广“定期+动态”信用评价,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行为记录、分值计算和结果公示。推动行业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及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广泛应用。

  (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全国统一的分级分类规则和监管指南,健全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建立涵盖从业企业、从业人员、载运工具等监管对象的信用数据库,综合分析运营状况、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排查等因素,形成信用评价结果和分级监管建议。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和抽查比例,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结合各领域工作需要,研究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将风险较高、隐患较大、影响恶劣的经营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明确重点监管事项,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等政务服务中,支持依法依规为守信主体提供容缺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在财政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示范创建等工作中,积极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支持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采取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激励措施。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惩戒措施。聚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标准。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和便利措施、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完善统一的行业信用修复制度。健全“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交通”网站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区域间信用修复协同,实现“一网通办,同步修复”。畅通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与执法办案系统的对接,完善信用修复提醒、数据核验替代证明材料等功能。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移出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等措施。

  三、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动态更新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各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条目,明确信息指标、公开属性和归集来源。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采集信用信息,推动形成信用画像。鼓励和支持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自愿提供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纳入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信用监管系统枢纽作用,纵向对接各级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跨层级联动,横向联通各业务系统实现跨部门协同,统一归集行业信用信息,健全评价分析、监测预警等系统功能。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健全信用信息主动推送机制。建立基于信用评价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多维度信用风险指标动态监测分析,加强对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和预警提示,精准推送高风险主体清单、异常监测指标和分级监管建议,通过警示提醒、检查约谈等措施及早处置,形成“监测预警—精准推送—分类处置”的监管闭环。

  (九)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和安全保护制度。按照统一的公示标准规则,在“信用交通”网站及时公示各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原则上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完善异议申诉接收、办理、反馈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安全技术保障。

  四、扩大信用应用场景

  (十)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涵盖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发生率等核心指标的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模型,针对重点领域增设专项指标。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安全监管信用协作机制,加强源头追溯、联合调查、执法联动。聚焦工程建设、“两客一危”、出租车网约车、航运等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加强对信用等级下滑较快、存在违法失信风险经营主体的监测预警,提前介入干预,强化行政提醒、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应用。

  (十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促进优胜劣汰。支持依法实施非现场监管、远程监管和触发式监管,以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执法。加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与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为守法诚信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

  (十二)规范服务行为。在政务服务领域建立信用承诺制适用事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深化货车、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信用服务应用,鼓励将信用评价嵌入通行便利、保险优惠、车辆维修等具体服务场景。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交通运输“信易贷”“信易保”等专项金融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交通运输守信激励,推广“信用+”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公共出行、停车充电等应用场景,丰富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三)优化消费环境。拓展租车包车、游艇游船租赁、自驾旅游、电商快递、低空交通物流等信用消费场景,支持火车站、机场、公路服务区等枢纽站场优化信用消费环境,鼓励有关企业、协会推广“信用免押金”“信用享折扣”“先用后付”等优惠措施。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企业资质、服务承诺、信用状况等信息公示制度,引导诚信合规经营。建立交通运输信用品牌培育机制,推动行业企业加强诚信建设,打造一批诚信服务窗口,营造安心消费环境。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协同,完善人才、经费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协同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深化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持续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典型,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202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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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26年优化市场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体改〔2026〕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精神,加快营造我省市场化一流营商环境,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26年优化市场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31日

广东省2026年优化市场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构建市场机制有效、政府保障到位的市场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优化产业生态

1.优化土地和产业空间供给。支持工业项目分期支付土地价款,首期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清且不计利息。支持在不同用途用地之间合理实行功能转换、混合设置,满足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新型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交地即开工”,提升土地供应效率。(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推行产业链关联企业“联合拿地、联合建楼”,支持指导企业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行“抵押即交证”,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抵押融资需求。(省自然资源厅、广东金融监管局牵头)结合不同产业需求和特定工艺需求,探索分类制定特色厂房建设指引。建设创新型街区和复合型创业生态园区,建立完善“一张办公桌、一间办公室、一层办公楼”的乐业办公体系,为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创业空间及产业孵化等配套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2.加强人才服务。根据重点产业用工需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及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就业需求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设置以企业、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和课程体系,由校企合作授课、共同考核,推广“产教评”“订单式”“项目制”等培训模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进一步优化技术经纪、工业设计等专业职称评价机制,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实际需要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在粤省事等平台推出“优粤人才码”,通过扫码或亮码应用实现人才服务事项“一键兑现”、办事“一站入口”、服务“一码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强化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力度,推进商办改保障性住房,完善“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无忧安居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3.加大融资力度。加强政银企对接,将每月10日设置为全省“金融服务日”,组织金融机构开展惠企政策宣介和融资对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推广“信易贷”“园区贷”“科创贷”等模式,丰富信用保证保险、数据资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增信措施,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提升、融资成本降低。(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健全上市培育孵化体系,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牵头)健全发债风险分担和奖补机制,推动更多科技企业亮相债券市场“科技板”。(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牵头)围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等场景,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牵头)整合银行、保险、担保、融资租赁、股权投资机构等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股贷担保租”联动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清单,争取2026年底明示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规模达到3000亿元。(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牵头)

4.释放数据要素活力。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动态优化“开放广东”平台数据开放目录,推进企业登记、交通、地理、卫星遥感、气象、教育、医疗卫生等高价值数据集依法依规分类开放。建设公共数据运营平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完善法人数字空间功能,建设“一企一档”,支持企业建设企业可信数据空间,推进数据资源入表,支持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构建个人和组织的可信数字身份和数据账户。分类引育综合型和专业型数据企业超500家,提升数据资源供给、数据技术、数据合规咨询、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服务质效。(省政务和数据局牵头)

5.降低物流成本。推动广东与全国、全球市场和资源便捷高效对接。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各地加强重大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周边路网配套,实现与港口、机场、铁路场站及快件运转中心等交通基础设施高效衔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加快打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群跨市“断头路”。(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优化大宗商品、现代商贸、制造业、冷链物流等设施布局配套,探索“产业集群+物流枢纽”协同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牵头)优化运输结构,支持海铁联运、水水中转业务发展,引导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展“一单制”“一箱制”,实现货物“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一箱通行”。(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牵头)加大人工智能、无人装卸、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在山区、海岛、锚地等偏远地区发展低空货运,探索城市低空配送安全可靠、商业可持续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航中南空管局牵头)

6.有序开放应用场景。上线“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场景发布厅”,定期征集、分类梳理、动态发布应用场景需求和能力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强化场景开放协同共享,推动国有企业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吸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省国资委牵头)用好政府首购和优先采购等方式推动更多新技术新产品在广东率先落地应用,到2026年完成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30个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打造具备展示、销售、培训、社群、解决方案、孵化等服务功能的创新产品展销平台。(省商务厅牵头)

7.促进产业链协同。搭建产业链链主与上下游企业常态化交流平台,围绕技术研发、项目互动、场景开放、人才共享共用等领域组织供需对接等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中小企业针对大企业配套需求开展技术攻关。(省科技厅牵头)

二、加强涉企服务

8.提升涉企审批备案事项办理质效。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标准,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开展全省涉企审批备案事项对标提升,优化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等服务,实现事项最少、速度最快、服务最好。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分对象、分场景动态梳理发布不少于15个广东特色“一件事”事项。探索利用数字技术为企业定制专属的可自由搭配的联办事项及流程,实现“一件事”按需办理。推进AI+政务服务,在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办事申报等环节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智能问答、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审核等服务,将智能客服解决率提升至80%。指导各市深化24小时智慧政务大厅建设,为企业群众提供不打烊的智能自助服务。(省政务和数据局牵头)持续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深化“简易确认式申报”“综合关联式申报”场景应用。(省税务局牵头)

9.完善企业登记和注销服务。推行企业登记全流程智能办理,完善智能审批规则和智能导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即时、线上办理。探索制定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目录,拓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经营范围和服务场景。争取国家支持,试点经营范围特色经营事项自主展示,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基础上,企业自主登录、自主选择、自主标识、自主公示特色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主体住所标准化登记,推广应用标准地址库,优化住所智能校验服务。推行企业跨省迁移全流程网上办理。优化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流程,实现企业简易注销“一网通办”、审批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10.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推动项目审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信息自动归集共享,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推进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新办)等事项并联办理,平均审批用时压缩到15个工作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事项并联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优化环评审批,探索推进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深化“多测合一”改革,依托各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深化不动产登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衔接,常态化推进“交地即交证”“成交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景,推动“一码通查”“以图查房”、抵押权人线上查询等智慧服务。(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11.加强公用基础设施服务。推广“扫码用电”“巡回办电”“临电共享”“临永结合”等服务模式,优化用电报装流程。设立“跨省(网)办电”专窗,推动高频办电业务跨省通办,有条件的区域提供跨境办电咨询服务。推行“按需匹配、靶向服务”精准办电用电模式,支持各地依据产业集群共性需求提供定制化供电服务。(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牵头)持续推动供水水质、水压、供水可靠性等公共供水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园区和商务楼宇建设单位同步配套建设通信设施,加强对通信设施及其配建条件的预留情况审核,强化平等开放公平接入管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宽带资源,实现移动网络共同覆盖。简化码号申请审批流程,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9天。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平均审核时长压缩至5个工作日。推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证照,实现电信企业电子证照全覆盖。(省通信管理局牵头)

12.开展产业需求导向的增值服务。打造企业公共服务大编目,围绕开办企业、产业空间、融资服务、人力资源、公共技术平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等企业生产经营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及核心关切领域,支持各地分门别类对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名称、事项、线上或线下获取渠道等内容进行编目,并向全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和数据局牵头)支持产业园区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技、人才、法律、知识产权等个性化增值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围绕主导产业,聚焦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服务、政策服务、要素保障、科技创新、应用场景、监管服务等领域,编制实施产业链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指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3.健全政企沟通和政策兑现机制。落实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企业制度,组建重点领域企业微信服务群,及时跟进并反馈企业关于项目审批、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惠企政策、涉企执法等诉求关切,形成管理闭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依托“接诉即办”(12345热线)平台等渠道定期收集分析经营主体急难愁盼诉求,形成事项清单,分批推动解决,到2026年底全省涉企问题解决率达90%以上。(省政务和数据局牵头)全面梳理现有科技和产业领域等财政扶持资金,对支持条件和认定标准较为明确的政策措施,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牵头)设置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询已享受红利账单数据。(省税务局牵头)

三、完善市场体系

14.便利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非禁即入”,深入实施深圳、横琴、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优化低空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建设军地民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完善通用机场、无人机起降场等低空基础设施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支持广州、深圳、横琴等地区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推动跨区域道路测试结果和牌照互认。推广智能网联汽车在无人配送、景区接驳、物流运输、智能环卫等场景的应用。(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牵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完善各类新药与医疗器械新技术研发、应用管理标准。(省药监局牵头)积极培育游艇业等海洋经济新业态,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

15.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肃查处公用事业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测治理,实现竞争行为有效规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鼓励招标人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资格审查、辅助评标、识别围串标等场景的应用。升级改造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库共享目录,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广“双盲”评审,提升评标质效。(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和数据局牵头)持续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清理整治,坚决打击围标串标、歧视性门槛、无理性“内卷”等违法违规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消除涉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准入的隐性壁垒。(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线履约保函在线申请、提交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在线提交履约保函。(省财政厅牵头)

16.创新信用服务。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金融、外贸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推出不少于20个“信用+”应用场景,实现“信用越好、办事越易”。深入实施“信用代证”,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方面实现“一张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为省内各级“信易贷”平台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服务。深化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改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跨境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横琴、前海、南沙等地区开展跨境企业信用评级与报告互认试点,实施“信用出海”计划。优化失信行为认定与信用约束措施,严格在法定时限和范围内开展信用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7.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完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机制,推广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满足企业跨市域研发创新需求。建立企业为主体的技术需求征集、指南编写、攻关推进等机制,推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参与比例达到90%以上、牵头比例达到50%以上。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建设“先用后转”线上平台,提供技术成果需求发布、合同签订、科技保险等服务。(省科技厅牵头)支持区域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链接行业交易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投融资对接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技术经理人分层培养体系,培养1500名以上技术经理人,加快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促进全省技术市场规模达到4700亿元。(省科技厅牵头)

18.提高产权市场化交易水平。鼓励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和交易机构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功能,联合商业银行设置知识产权质物处置专门板块,鼓励通过线上竞价、撮合交易等方式加速变现,探索拓宽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拍卖等处置途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推进碳排放权期货市场建设,适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省生态环境厅、广东证监局牵头)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推行“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省自然资源厅、广东金融监管局牵头)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支付工具实施整合兼并,优化产业链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牵头)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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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充分挖掘经济潜能,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适用对象。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

  (二)投向领域。支持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医药工业、医疗装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民用大飞机、服务器、移动通信设备、新型显示、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农机装备等相关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产业,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和软件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业领域,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领域。

  (三)贴息标准。对2026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暂定1年,后续可视情延长。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四)经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全国性银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五)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与银行对接实行“总对总”模式。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财政部对接,其他经办银行与该行总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向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二)预拨资金。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经办银行总部于2026年2月5日前,结合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额、本年度预计增幅等因素,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全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2月28日前,汇总相关经办银行总部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对口经办银行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并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其他总部位于当地的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对口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向企业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

  (三)贴息审核。经办银行总部按月汇总本行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发放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发放贷款情况报送对口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相关贷款是否符合投向领域,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经办银行总部。

  (四)资金结算。经办银行总部汇总本行全系统2026年度实际使用的贴息资金,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2026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7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对口经办银行资金申请,于2027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对口经办银行以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算2026年度贴息资金并拨付2027年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结算、拨付贴息资金。结算2027年度贴息资金和拨付2028年贴息资金参照执行。财政部门可视政策实施情况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五)资金清算。经办银行总部应于2029年1月31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分别与对口经办银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口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相关领域清单,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指导。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下指导各省级工作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向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享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微企业名单。

  (三)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企业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向企业收回贴息资金,对与企业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表.xls

附件2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审核申请表.xls

附件3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清算)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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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doc

     2.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wps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规则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纳税申报质量评价等日常管理,或者举报投诉、违法违规信息监测收集的问题线索,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报告录入税务信息系统。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附件1)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附件2)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累计积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直接降低当前信用等级。

  对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第十六条  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当事人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应当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用评价结果: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二)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三)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积分明细,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十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主动展示信用情况。

第五章  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制度,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因涉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被举报投诉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涉及第三十一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涉及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举报投诉事项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经税务机关出具处理结论,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并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处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执法办案过程中的;

  (三)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税务机关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公告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并向申请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在制定涉税专业服务日常检查计划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三十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其委托人推送风险提示;

  (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三)停止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

  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现场受理税务代理业务时,可以查验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

  对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为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查询及下载服务,对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排名靠前的涉税服务人员采取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场所展示本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2018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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